一位怀孕近7个月的安徽女子自称遭到丈夫“家暴”,她强调自己和丈夫新婚才6个多月,但是这已经不是他第一次施暴了。根据报道中的描述,女子结婚以来一直隐忍着,不想让家里人担心,直到最近这次丈夫不顾她近7个月的孕肚将她打到不能下地,才拨通娘家人的电话,娘家人得知后便立马开车上门将女子接走。
有必要说明的是,女子是从安徽嫁到浙江舟山的,而且两个人还没有领证,为此她决定与丈夫分开并不要这个小孩,同时放话绝不原谅家暴男。要知道,除了女子被打了、远嫁、没领证是确定的信息,报道中没有给出更多补充信息。
但是可以推断,两个人的年龄应该都不大。之所以这样说,就在于但凡两个人都到了法定结婚年龄,不至于办这种“先上车,再补票”的事。与此同时,根据娘家人上门接走的操作,也能推断女子的年龄应该不大,否则不至于连这种事还做不了主。
如此掰扯,并不是要追问女方的“子宫道德”,也就是为何没领证就敢怀上家暴男的孩子,而是想基于“没领证”,对事实婚姻和法定婚姻进行现实拆解。毫不夸张地讲,在很多相较落后的地域,“先上车,再补票”这种操作也是比较常见的。由此来看,即便报道中用的是“施暴”,但是女子在提及这段关系时却用的是“丈夫”和“家暴”。
就此而言,不得不承认,对于那些更看重婚俗的地域,可能总觉得结婚证就是一张纸,只是办理相关业务时才需要的凭证,而真正的结婚就是吃席式仪式感。所以在看待这件事情时,就没必要过分强调没领证这个前提,而是要基于打人行为去定性。
只是从女子临走时婆家人还给了“意味深长的一万元”来看,女方应该没有采取法律维权。基于这个事实,再次证明在“家暴”的问题上,除非是重伤、致残或致命,否则很少有维权到底的情况发生。
因为“家暴”本身不只是“施暴”的问题,其中还混杂着情感和利益。这种情况下,碍于世俗圭臬,如果没达到重伤、致残或致命的程度,被家暴的一方即使不想过下去了,也都不太愿意纠缠到底,也就是说和解的情况比较多。
尤其是双方还打算继续过下去的情况,基本上被家暴的一方最后都选择原谅了。强调这一点,并不是说被家暴的一方非得选择原谅,而是对于“家暴”来讲,它是个较为综合的命题,解决起来不能太线性。
就以安徽女子和她的“丈夫”来讲,就算男方再怎么不是人,但是追根溯源,两个人或多或少之前还是有一定感情的,只能说男方在面对婚姻生活上太渣了,并且这个问题真还没什么可辩驳的余地。说到底,别说“妻子”都还怀有身孕,就算没怀孕也不是想打就能打的,并且这跟远嫁和没领证毫无关系。
在这个问题上,很多人觉得“远嫁”的女性容易受欺负,这其实还是传统婚姻认知,也就是觉得娘家人是自己的后盾,而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款。可事实上,伴随着相关法律条款的完善,即便“家暴者”不总是受到“回击”,但是对于主要的利益维护来讲,还得靠法律条款。至于娘家人来讲,最多也就是情感上的支持,而很多人脑补的“娘家人带人上门干架”也只不过是天方夜谭式的想象而已。
然而对于未领证来讲,虽然可能影响财产分割,但是对于牵涉到人身伤害的情况来讲,显然跟领没领证没多大关系。因为法理在审视具体的关系和恩怨时,也要基于事实关系去审度,而非是因为没有领证,就认为“家暴”该被从轻认定或从重认定。
因此在看待“女子怀孕近7个月被丈夫施暴”的事情时,就没必要盯着远嫁和没领证进行各种借题发挥,毕竟重点是“打人了”,而不是因为远嫁和没领证,就好像打人行为能被讲通。而这一点对于舆论导向又是极为重要的。
老实讲,最烦的就是,没等施暴者受到严惩时,有些人就开始对受害者进行“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”的反向追问。从某种意义上讲,事情得到妥善处理后,我们可以基于被家暴者的具体情况进行客观反思,但也仅限于抽象反思,而非是基于具体的因果对被家暴者进行“具体质问”。
因为不管被家暴者存在什么缺点,只要不存在主动施暴行为,那么就不该用“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”去随意框定。所以说回“女子怀孕近7个月被丈夫施暴”的事情,就算女方也存在过错,也只是婚姻相处层面的问题,而不是造成“家暴”的主要原因。因为“家暴”的问题主要在于暴力,而这是任何理由都不能为其辩护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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