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交通事故去世后,肇事方被判支付140万元死亡赔偿金,妻女和公婆却因分配问题产生了纠纷……4月28日,大河报·律媒团记者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获悉,这起共有纠纷目前已经圆满化解,案件当场履行完毕。
该案件中,原告王某是两名被告张某、李某的儿媳,原告张某溪是王某与死者张某华的女儿,张某华于2017年因交通事故死亡,肇事方赔偿原被告四人共计140万元,扣除前期垫付部分,剩余赔偿款 137.9万元汇入被告张某账户。
张某华去世后,原、被告继续共同生活,直至2022年3月17日,两名原告搬了家,双方因死亡赔偿款分配问题产生纠纷。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法院审理后认为,本案所涉140万元,除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需要死者抚养的人单项专享费用外,其他款项应属原、被告共有,两名原告请求对该款进行分割,于法有据,应予准许。
140万元剩余的137.9万元,按照事故发生时的赔偿标准,原告张某溪的生活费约为13万余元,两名被告(包括张某华在内有三名子女)的生活费约为20万余元,扣除该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,剩余款项约104万元。在无法具体分割各项费用的情况下,本院酌定按照共同共有在共有人中进行分割,同时倾向照顾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权益。
除此之外,需要考虑在张某华死亡后,原、被告继续共同生活至 2022年3月的客观事实,上述赔偿款项虽存于被告张某银行账户中,但是在将近5年的共同生活中,必然会有所消耗,本院综合考虑多方因素,按照公平原则,酌定包括原告张某溪的生活费在内,二被告向二原告支付53万元为宜。
该案件经管城法院审理后判决,两名被告向两名原告支付死亡赔偿款项53万元。
判决生效后,因张某、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王某、张某溪向管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执行立案后,管城法院执行干警向张某、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、报告财产令、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。
“在执行过程中,我们考虑到本案涉及人员关系比较特殊,若强制执行会导致双方家庭关系更进一步恶化。”于是,执行干警秉承善意执行的理念,多次向被执行人张某、李某做工作敦促其主动履行。
张某、李某表示,这笔钱他们愿意给,但是想把这笔钱留给孙女张某溪。执行干警向其释法明理,告知其孙女张某溪目前尚未成年,王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,可以代其接收这笔赔偿款。
最终经过执行干警多次沟通劝说,张某、李某同意支付钱款,并于4月26日来到管城法院执行局将全部执行款53万元支付给其儿媳王某。
来源:大河报 编辑:王雷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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